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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两偷盗井盖者被判3年


发布时间:

2010-04-11

新华网沈阳4月11日电 (记者范春生)辽宁省沈阳市外来务工人员李志军和曲强为了缓解经济拮据局面,偷盗马路中央的井盖以图卖掉换钱,不料被抓获。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定李志军、曲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。

  新华网沈阳4月11日电 (记者范春生)辽宁省沈阳市外来务工人员李志军和曲强为了缓解经济拮据局面,偷盗马路中央的井盖以图卖掉换钱,不料被抓获。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定李志军、曲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。
  2009年7月28日,来沈阳打工已久的李志军、曲强手头“紧张”,几经商量和踩点儿,决定偷井盖卖。当日凌晨3时30分许,两人来到沈阳市和平区长兴街22号附近,将两个位于三级马路中央的窨井井盖盗走。就在他们准备将两个井盖卖掉换钱时,被警方抓获。
  沈阳市和平区检察院审查认定,李志军、曲强涉嫌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”,应该追究刑事责任,于是提起公诉。
  法院认为,偷盗者应该知道,偷走窨井盖可能使行人和车辆发生危险,而被告人李志军、曲强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,属于间接故意犯罪,这符合刑法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”对主观要件的要求,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鉴于两被告人均系初犯,且认罪态度较好,故酌情从轻处罚。 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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